现阶段全球范围内,很少有国家政府对食品级润滑油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作出详细的评估和规定。而目前被业界广为认同的食品级润滑油分类体系当属早期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级润滑油批准注册制度,当时,USDA的食品安全检查服务部(FSIS)负责肉类、禽类食品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要求这类食品生产的厂家必须使用被USDA批准的非食品化合物,如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可应用于食品生产的润滑油。
根据这类评估主要包括两方面:基于配方毒理学方面的评价和标签评审,配方需符合FDA21CFR的要求,对产品不要求测试。一旦评估符合要求,USDA会发布产品的授权书并在USDA出版的白皮书上列明。但是于1998年9月30日,USDA中止了这一项注册工作。基于当时业界和公共安全专家的强烈要求,NSF(原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在USDA的支持下又重新启动了这项注册方案,除了沿用USDA的以往的评审要求,还借助于NSF在食品、水以及环境等公共卫生方面的优势,对非食品化合物包括食品级润滑油的类型进行了扩充。
NSF将授权的与食品级润滑油有关的非食品化合物分:
H1(偶尔与食品接触的润滑油)
H2(不与食品接触的润滑油)
H3(可溶解的润滑油)及其各自添加剂。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检验检疫署(AQIS)和加拿大食品检查局(CFIA)规定了食品级润滑油的使用。AQIS要求注册的出口牛羊肉等红色肉类的出口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被批准的食品级润滑油,由于澳大利亚本身并没有对食品级润滑油的标准和规范,实际上AQIS接受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第21项联邦法规(FDA21CFR)为基础的美国标准。
加拿大食品检查局(CFIA)在加拿大大力向其下注册的食品企业推行HACCP安全体系,CFIA负责的食品企业包括肉类、禽类、鱼、奶、蛋以及蔬果等食品加工企业,要求这些企业在施行HACCP体系时,必须将使用批准的非食品化合物包括润滑油作为其中的一项前提条件。
目前欧盟还没有就食品级润滑油配方规定的法规,大多数润滑油制造商在生产可偶尔与食品接触的润滑油时,仍然参考的是FDA21CFR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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